“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大家的共识。但是,总有一些人抱侥幸心理。近日,记者从孟津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件:一男子饮酒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摔倒死亡,同桌饮酒者有人被判承担责任。
郭某同杨某等人是多年好友,平素关系较好。今年2月的一天,郭某邀请包括杨某在内的多名好友聚餐。
聚餐结束后,郭某独自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意外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在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郭某的亲属表示没有异议,但认为杨某等朋友明知郭某醉酒,仍放任其骑车导致悲剧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包括杨某在内的5名聚餐者诉至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生命健康尽最大注意义务,其作为饮酒组织者更应对饮酒带来的风险具有预见性。其放任风险发生,醉酒骑电动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事故发生,对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法官表示,被告杨某等人在明知郭某醉酒后欲骑电动车时,未能进行有效制止,他们对于郭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审理后,根据包括杨某在内的3人参与程度划分了过错责任,依法判决杨某等3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两名被告,因一人中途提前离去,一人与郭某并不相识,难以苛责其履行注意义务,故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介绍,聚餐时如饮酒出事,以下四种情形同饮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酒后驾车酒友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意外的。
“基于情谊的共同饮酒本是常见的增进感情的社会交往方式,但因醉酒会导致行为人认知能力、行为能力降低,为保护参与者生命健康权益,当饮酒导致参与者出现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同饮者应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法官提醒,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聚会喝酒,一定要适可而止,不要酗酒,也不要强行劝酒、灌酒。在他人醉酒时,应尽到通知家人、安全护送、及时救治等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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