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不可滥用
加入时间:2024-07-29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时锋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title="1722258933644139.png" alt="66a80db2-ceaa-4938-8ac7-6b1e7d53a754.png" src="/static/upload/image/20240729/1722258933644139.p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 SimKai;">陶小莫/作</span></p><p>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凉菜厨师在离职后从事同样工作,却被之前的企业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其实,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法院最终认为厨师在该企业的工作并不会接触和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驳回了企业的诉讼请求。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扩大了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无差别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是对劳动者择业权的不当限制。用人单位要正确看待竞业限制协议,防止其滥用。劳动者要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br/>  <br/>  经济日报(2024年7月29日第05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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