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总局: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加入时间:2024-06-29  来源:新华网  作者:赵文君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strong></span></p><p>  市场监管总局28日发布《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期一个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强化食品名称标注要求,不得使人误解,要求食品标签上的信息“找得到、看得清”,便于消费者清晰识读。<br/>  <br/>  征求意见稿拟强化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要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注要求。标签上文字、数字标注的最小高度从1.8毫米,按照包装面积大小分别提高至1.8毫米、2毫米、2.5毫米。对包装最大表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预包装食品,在包装的显著位置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对比明显、高度不小于3毫米的文字或数字、按照年月日顺序标注。<br/>  <br/>  征求意见稿提出,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制成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素”或者“植物”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风味的食品,其食品名称不得使人误解使用了该种配料。<br/>  <br/>  征求意见稿提出,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得以欺骗、虚假、夸大、误导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不得明示、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除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的情形外,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婴幼儿、儿童。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食品标签信息。<br/>  <br/>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处以责令整改、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br/>  <br/>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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