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公布了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领域的6个典型案例
加入时间:2024-08-1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石常献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公布了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领域的6个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的查办过程中,当地司法部门高度关注、积极参与,发挥了关键作用,给我们许多启示。</p><p>  </p><p>  危废领域违法典型案件隐蔽性强,跨区域作案特征明显,查办难度大,司法机关及早介入,过程跟进,协同联动,为查办此类案件积累了经验,值得认真总结。其他生态环境领域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办,同样需要司法机关的配合、督办。去年以来,第三轮两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司法部门在督办典型案例过程中就发挥了重要作用。</p><p>  </p><p>  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与司法部门沟通,健全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互通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使用污防设施;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等四类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部门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至十五日不等拘留。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生态环境部门有移送案件的义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也有接收、受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职能。</p><p>  </p><p>  在实际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掌握着很多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的线索,应主动与公安、检察、法院机关沟通,建立环境违法案件互通、会商机制,借助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力量,将典型案件一查到底,使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追究。</p><p>  </p><p>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机关应强化生态文明建设职责,加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对于司法部门来说,要优化内部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办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比如,公安部门设置生态环境保护大队(中队)、检察机关设置生态环境检察科(股、办)、法院设置资源环境审判庭等都是有益尝试,要在探索中完善、推广。司法机关在传统职责基础上,要结合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拓宽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侦办、检察、审判范围,提高办案效率,严惩违法犯罪行为。</p><p><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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