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概念的外延
加入时间:2025-06-02  来源:中国环境网  作者:江敏
 
  “生态环境”是统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法典草案》)最重要的法律概念,在《法典草案》中起到“基石”的作用。因此,《法典草案》对“生态环境”定义至关重要。

  《法典草案》第二条对“生态环境”的定义与《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对“环境”的定义大同小异。但笔者认为,采取抽象概括式加具体列举式明确“生态环境”定义,不仅有利于公众对《法典草案》原则和规则的准确认知,也符合《法典草案》对各篇章的整体布局设置。故笔者建议将《法典草案》第二条完善并修改为“本法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主要包括:(一)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三)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构成的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自然保护地等生态系统;(四)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人文遗迹、城市和乡村等。”

  完善修改的理由如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中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从上述文件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可知,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属于环境要素;植物、动物、微生物等属于生物要素;上述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构成属于生态系统,而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自然保护地等属于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上述环境要素、生物要素和生态系统均属于天然的或者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且相互联系与作用。

  从《法典草案》对各篇章的整体布局设置来看,《法典草案》第二编“污染防治”主要是针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法典草案》第三编“生态保护”主要针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对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物种保护;对自然保护地、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等重要地理单元保护。而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物种属于植物、动物等生物要素,重要流域区域属于江河湖泊等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对象中包含自然遗迹,为避免出现要素和语义上的重叠,在生物要素和生态系统中不予列举。

  另将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人文遗迹、城市和乡村等列为“生态环境”法律概念外延的兜底条款,弥补具体列举的不周延性,以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

  作者单位:广东敏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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