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修订湿地保护条例
加入时间:2025-08-0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张铭贤
 
  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8章56条,重点对湿地资源管理、保护、修复、利用、监督保障等作出规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于河北省湿地保护管理的历史和现状,《条例》着力建立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细化有关部门职责,形成湿地保护合力。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明确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明确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对所管理湿地负责的具体事项。

  《条例》结合河北实际,设置了湿地保护专章,要求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多层次保护网络,明确对湿地实行分类保护,对河流湖泊范围内的湿地、滨海湿地、城市湿地的保护作出细化规定。

  在加强湿地资源管理方面,《条例》明确提出,实行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和名录管理,细化动态监测、湿地占用、临时占用等方面的事项;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库,为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统筹发展与保护,规范湿地利用,也是《条例》修订的重要原则之一。《条例》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引导重要湿地周边地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等方式,推动绿色发展;推进水生植物多级利用、湿地碳汇价值转化,细化生态补偿措施。

  《条例》特别立足河北实际,对海草床修复、坝上淖泊治理、鸟类保护监测等进行重点规范,并细化了农业污染防治、有害生物防治、物种与栖息地保护等事项。同时,明确禁止开(围)垦、排干、擅自填埋自然湿地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为科学推进修复,恢复湿地功能,《条例》按照坝上、山地、平原和沿海等区位特点和功能定位,明确修复方向和重点;对具备恢复条件的湿地,采取生境修复、污染治理、生态补水等措施,推进一体化生态修复;建立健全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编制、修复验收、修复效果后期评估等制度,加强对湿地修复的监督。

  此外,《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区分违法情形、细化处罚标准;明确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联合执法的责任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
信息、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书画/摄影 节约大舞台  
 
  书刊/杂志 诗词/歌赋  
 
热门会展 展会亮点
江苏绿色低碳建筑国际博览会
2026绿色低碳博览会
2025年工业水大会
第138届广交会开幕
 
Copyright 2005 © 节约网 版权所有 商标注册 通用网址: 资源节约  节约网  中国节约网  中华节约网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注册商标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中宣部表彰全国节约之星  吉林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  长春市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吉林省科技进步奖
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 吉ICP备05008513号-1  网站备案证明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