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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赔偿36万余元 |
| 加入时间:2025-08-2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潘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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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了合肥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由赔偿义务人赔偿因生态环境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共计36万余元。
据悉,本案是因私家车在高速公路上追尾运输盐酸的货车,致使盐酸泄漏污染环境的案件,造成土壤和地表水污染。交通事故发生后,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前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并同步委托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
案件发生后,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启动索赔程序,但未能就损害赔偿事宜与赔偿义务人及4家保险公司磋商一致,遂按规定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本案于2024年12月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此次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是合肥市首例由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案件办理过程可圈可点。
在应急阶段,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并跟踪开展采样监测,严格控制污染扩散;在磋商阶段,针对多名赔偿义务人参加的复杂情况,邀请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等单位提前介入,参与磋商程序;在诉讼阶段,市铁路检察院全程支持起诉,市中院、省高院依法予以判决,实现了损害赔偿制度与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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