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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
| 加入时间:2025-09-1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崔万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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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案件办理程序、显著轻微和重大案件判定原则、文书制作和结案归档等12个方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实施意见》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0日。
据介绍,宁夏自2018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已探索形成“分类精准、程序规范、修复有力、协同高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体系,累计办理赔偿案件188件,其中重大案件13件,重大案件办结率达100%。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对于显著轻微案件和重大案件判定原则和办案要求不明确、相关文书制作不统一等问题,《实施意见》进一步予以明确。
例如,《实施意见》明确了显著轻微案件的判定标准。“显著轻微”指损害数额极小或损害行为未造成明显影响,损害数额极小为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不含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在1000元以下;未造成明显影响包含超标排放特定污染物且符合特定条件、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超标后24小时内完成整改等情形。但与此同时,《实施意见》也明确,损害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地内、赔偿义务人两年内再次造成损害等四种情形,即便案件“显著轻微”,仍需启动索赔。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了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自治区、各设区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工作,且指定部门需建立内部协同推进机制。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跨省域、跨设区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范围内的案件,设区市政府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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