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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市一企业违法生产被处罚 |
| 加入时间:2025-09-1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叶相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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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十堰市辖区内某企业因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受到处罚并被责令整改。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科长张晗介绍,5月21日,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检查要求,对某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喷漆工序建设有喷漆房一间,喷漆房上方建设有两个废气排放口,分别经风机连接至厂房外的两根15米高的排气筒。
检查时,企业喷漆房内有一名工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房上方排气口连接的风机正在运行。但这家企业的喷漆工序却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大量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直接外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这家企业的做法违反了这一规定。
8月25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中排放挥发性有机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责令这家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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