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标准化制度
加入时间:2025-09-2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梁文静
 
  现行法律虽对企业环保责任有规定,但缺乏系统化、可量化的落地机制。笔者建议,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第一百四十八条进行补充修改,以建立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管理标准化制度。

  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定要求与现实落差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第一百四十八条亦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实践中,部分企业对环境责任重视不足,企业治污责任落实不到位。

  据统计,我国已形成“1+N+4”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即1部综合性环境保护法、N部涉及生态环境要素专门法律、4部特殊区域法律),共制修订生态环境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余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累计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3040项。

  基于如此庞大的环境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体系,企业需依法遵守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等多项制度及技术规范。以台账管理为例,《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要求按日或批次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但中小企业常因专业能力不足而遗漏关键信息,面临处罚风险。

  由此,尽管现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也要求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但上述规定缺乏系统化、可量化的落地机制。

  建立标准化建设制度,明确责任主体

  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实行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制度,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实现环境责任落实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运行规范化、污染治理有效化、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化,并通过分级定标牵引企业能力提升,以差异化政策激发内生动力,推动污染防治从“末端管控”转向“全过程治理”。

  建议法典草案第一百四十八条补充修改如下: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为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推进生态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

  排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环境保护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环境保护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七)组织开展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编制、环境信息公开等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八)其他法律规范及标准规范等强制性规定应当落实的责任义务。

  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制度及具体定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作者单位:广东省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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