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将施行
加入时间:2025-09-29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韦璐
 
  近日审议通过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管控、保护、优化调整、质量建设等作出具体规定,依法实行严格保护。同时,将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优进劣出”的管理机制作为重点,以整合调整、集中连片、提高质量为目标导向,明确了允许优化调整的情形、程序和规则,兼顾耕地保护的刚性和农业生产的灵活性。

  《办法》提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应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调整过程中,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堆放固体废弃物、填埋垃圾,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办法》规定了几条具体制度。一是确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办法》首次明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主要补划来源。优先划入储备区的,主要包括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的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等6种情形。

  二是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机制。《办法》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在坚持整体稳定,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突破的前提下,可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原则优化调整并落实补划,逐步提高永久基本农田中优质耕地的比例。

  优化调整情形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等地方反映迫切、有利于耕地保护和农业生产的情形需求。在保护任务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各地每年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情况,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局部正向优化,将其中划定不合理地块、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地块等及时调出,将优质耕地等及时调入。

  三是完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规则。明确规定仅限于以下几类项目可依法报批占用:一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及军事国防项目;二是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遗址保护项目;三是纳入国家规划及重大项目清单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同时,允许对永久基本农田无损毁风险的战略性矿产及地热、矿泉水等设立矿业权。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功能平台、生态建设项目及民生迁建工程,确需调整保护红线的,需由省级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补划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是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纠错机制,因技术误差等原因将不符合要求的地块误划入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经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更新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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