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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通州实行“规定时间分批缴纳” |
| 加入时间:2025-11-1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沈慧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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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土壤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一边是当事者一次性缴纳赔偿金确实遇到困难,如何做到两者兼顾?
近年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创新实践,在特殊情况下,通过“规定时间,分批缴纳”的方式,搬掉了长期制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拦路虎”。这样既让生态环境修复得到保障,又让当事人不逃避生态赔偿义务。
今年5月,通州生态环境局向贵金属提炼加工点负责人曹某下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并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普法教育。日前,在南通市生态环境局、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共同见证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就曹某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终于达成了赔偿协议。
据了解,曹某的贵金属提炼加工点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主要从事金、银等贵金属提炼。2024年9月24日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加工点东侧小屋内正在焚烧含银布。
加工点西侧房屋内放置有8桶硝酸、盐酸、硫酸等原料。屋内有一蓝色塑料桶,满装红褐色废液。现场检查发现加工点东侧小屋北侧空地、加工点西侧空地有废水倾倒痕迹。
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江苏中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加工点处取水样和土壤样,根据土壤检测报告,T1-T7现状污染水平超过基线水平,需要予以修复。
鉴于曹某上述违法行为对外环境造成影响,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州生态环境局委托专家出具了《曹某贵金属提炼加工点土壤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
按照相关评估技术指南,受污染土壤体积为66立方米,本次环境损害赔偿金额约52800元。由于此次违法行为造成污染影响,需清理污染土壤,对于东西侧土壤处置费用90000元、调查评估费用3000元,当事人已另行支付。
综合考虑到曹某靠失业保证金生存等实际困难,为保障其生活,通州生态环境局根据约定,当事人应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2800元,其中2800元已于协议签订时支付,对于剩余50000元,当事人承诺于2026年10月31日前分期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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