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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环境 |
| 加入时间:2025-11-2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毛舒雷 王曈 钱慧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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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法院当庭判决金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2.8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驾驶自购的玻璃钢质“三无”船只,先后多次雇佣他人至北鼎星附近海域使用最小网目尺寸为91mm的刺网(国家规定最小网目尺寸为标准110mm)非法捕捞银鲳等渔获物。同年6月25日晚,嵊泗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在嵊泗长乐陵园灵霄塔旁废弃房屋附近发现金某某等人在藏匿船艇,后查实金某某在禁渔期驾驶船艇捕捞的行为。
2025年8月22日,嵊泗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嵊泗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就民事公益诉讼达成和解,金某某支付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8万元,赔偿金全部用于购买贻贝蓝碳。同时,金某某在嵊泗县县级以上媒体就非法捕捞给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赔礼道歉。
据悉,自今年10月起,嵊泗县人民法院已依法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起,在法院及检察院合力作用下,被告人皆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按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共7.6万元,并以认购嵊泗贻贝蓝碳碳汇、参与“净滩护海”公益活动等多样化替代性方式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嵊泗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郑斌表示:“在涉及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转变过去‘重惩罚、轻修复’的工作理念,引导被告人以多种方式积极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通过柔性手段促使‘环境破坏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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