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布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
加入时间:2025-11-2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张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起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画眉、黄胸鹀、蒙古百灵、苍鹭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或“三有”鸟类,充分体现了相关部门以法治利剑全链条打击的理念。

  发布会上,三部门分别从审判实践、侦查打击和行政管理角度,介绍了鸟类保护工作的举措以及管理成效,澄清纠正了公众在鸟类保护方面常见的认识误区,并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进一步织密织牢野生鸟类保护网。

  依法严惩重罚,彰显司法保护鲜明导向

  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司法机关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行为依法予以从严惩处,释放出强烈的震慑信号。

  其中,在陈某铭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被告人陈某铭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使用捕鸟网并通过播放画眉鸟叫声的诱捕手段,非法猎捕及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达800余只,最终被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董某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董某君使用粘网和诱鸟器大量猎捕野生鸟类,警方查获其住处藏匿的鸟类死体和活体共计880余只,其中包括多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鹀,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指出,依法从严惩治陈某铭、董某君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犯罪行为,对于纠正乱捕滥食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的社会陋习,促进公民增强爱鸟、护鸟的良好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彰显了对珍贵、濒危野生鸟类实行重点保护的鲜明司法态度。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作为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珍贵价值体现在生态系统、科学研究、文化传承等多个维度。非法猎捕贩卖这些鸟类,极大地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特别是画眉、黄胸鹀等曾被视为“常见观赏鸟”的物种,已于近年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任何未经许可的猎捕、交易行为均构成刑事犯罪。据悉,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注重发挥警示教育功能,可引导公众摒弃“常见观赏鸟可随意猎捕交易”“赏玩不犯法”等错误观念。

  强化协同联动,构建全链条打击治理体系

  面对涉鸟类犯罪呈现流窜化、网络化、职业化的新趋势,公安机关依托“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持续推进“平安原野—2025”专项行动,打出一套“组合拳”。

  公安部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春节介绍,专项行动自2025年8月启动以来,坚持全链条打击方针,围绕猎捕、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开展立体化作战。

  如,在张某、姜某文、章某重非法狩猎案中,张某等人从贵州流窜至河北,非法捕猎数百只“三有”动物棕头鸦雀,并通过网络拍卖销往全国。针对这起案件,公安机关充分发挥情报导侦优势,通过数据追踪迅速锁定嫌疑人,成功斩断一条跨区域非法交易链。

  在冯某海等8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冯某海等人在内蒙古、安徽多地猎捕蒙古百灵和画眉鸟后运往山东出售。针对这起团伙作案,公安机关加强区域协作,实现跨省联动、精准收网。

  同时,公安部门全面清缴改装无人机、猎夹、绝户网等非法工具,严厉打击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偷猎的行为。通过上线环食药犯罪线索举报平台,广泛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此外,公安机关积极会同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健全行刑衔接机制,畅通案件移送渠道,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对接,切实形成打击合力。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平安原野’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坚决守牢美丽中国建设的安全底线。”李春节强调。

  深化源头治理,凝聚全社会共治合力

  作为鸟类保护的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近年来持续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保护新格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一级巡视员张陕宁介绍,近年来,已先后两次调整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目前受保护鸟类总数接近1500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鸟类达394种,“三有”鸟类达1028种,保护范围显著扩大。同时,印发《全国鸟类迁徙通道保护行动方案(2021—2035年)》,明确1140处重要栖息地,并联合多部门实施《候鸟迁飞通道保护修复中国行动计划(2024—2030年)》,系统推进栖息地修复与生态连通。

  每年候鸟迁飞季节,各级林草部门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团体开展“护飞行动”,深入湿地、山区等地清理捕鸟网具,加强巡护监管。连续5年联合开展“清风行动”“网盾行动”等专项执法,有效遏制线上非法交易蔓延势头。在宣传教育方面,结合“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等节点,通过短视频、公益广告等形式普及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升公众认知水平。

  此外,林草部门指导各地依法开展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推广使用防鸟网等非致命性防护措施,并探索建立补偿保险机制,化解人鸟冲突,增强群众支持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保护野生鸟类,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希望社会公众能从这些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提高法律意识,主动抵制破坏野生鸟类的行为,积极参与到鸟类保护行动中来。”吴兆祥呼吁。

  下一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林草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非法猎捕贩卖鸟类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不断增强公众保护野生鸟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部门纠正鸟类保护认识误区

  本报记者张聪北京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公安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5起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既有力震慑了破坏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更好地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澄清、纠正社会公众在鸟类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

  误区一:常见观赏鸟可随意猎捕交易

  许多人觉得画眉等常见观赏鸟猎捕、买卖不违法。但自2021年起,画眉鸟已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全面禁止猎捕与交易。如需特殊猎捕、出售、购买、运输等,都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取得省级林草部门的相关许可,否则可能构成犯罪。

  误区二:“三有”动物可随意捕猎

  所谓“三有”动物,即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棕头鸦雀就属于此类。有人认为其保护级别低,捕猎、销售无妨。然而,依据相关法律,猎捕“三有”鸟类需取得狩猎证,出售等行为要提供合法来源证明。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如典型案例张某、姜某文、章某重非法狩猎案中,张某等人就因非法猎捕棕头鸦雀获刑。

  误区三:食用、滋补可成捕杀借口

  近年来,个别非法捕猎、食用野鸟视频在网络传播,让部分人误以为出于食用、滋补目的捕杀野生鸟类可逃避法律制裁。但野生鸟类对保持生态平衡至关重要,非法捕杀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可能破坏生态、触犯法律。典型案例董某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董某君为给家人食用,大肆猎捕含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黄胸鹀在内的野生鸟类,最终受到严惩。

  误区四:收购幼鸟、蛋卵不违法

  有人觉得幼鸟、鸟蛋不起眼,非法猎捕、收购等不违法。实际上,这会破坏野生鸟类繁殖规律,导致种群减少、生物多样性受损。未经合法批准,对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进行相关操作都可能触犯法律。在典型案例陈某范等七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李某等人就因通过掏窝、网捕等方式猎捕野生苍鹭、灰雁等幼鸟及蛋卵,并出售给陈某范而获刑。

  误区五:网络销售、跨省运输难被查

  随着网络和物流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拍卖、跨省运输销售野生鸟类,以为更隐蔽。但从典型案例张某等人网络销售棕头鸦雀、冯某海等人跨省运输蒙古百灵、画眉等均被查处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正依托新型警务模式,全链条打击此类犯罪。任何以为通过网络销售、跨省运输等方式和渠道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人,一定要放弃幻想,切勿心存侥幸。
信息、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书画/摄影 节约大舞台  
 
  书刊/杂志 诗词/歌赋  
 
热门会展 展会亮点
江苏绿色低碳建筑国际博览会
2026绿色低碳博览会
2025年工业水大会
2025上海国际城市与建筑博览会
 
Copyright 2005 © 节约网 版权所有 商标注册 通用网址: 资源节约  节约网  中国节约网  中华节约网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注册商标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中宣部表彰全国节约之星  吉林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  长春市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吉林省科技进步奖
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 吉ICP备05008513号-1  网站备案证明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