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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5名禁渔期偷捕者获刑 |
| 加入时间:2025-12-1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邢楠 丁龙 吴琼 钱慧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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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刘某、张某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涉案5人分别获刑8个月至拘役5个月不等,5296元涉案渔获物变卖款被依法没收。
2024年伏季休渔期间,张某按照约定带领赵某、王某、郭某等船员,驾驶两艘渔船赴黄海海域。一行人采用双拖网作业非法捕捞,累计捕鱼两万余公斤。
2024年8月17日,渔政执法人员登上涉案渔船检查时,当场查获青占鱼等大量渔获物。张某立即按照与刘某事先商定的方案,不顾劝阻指使船员将2000余袋渔获物及作业网具抛入海中。事后,为减轻罪责,张某又与刘某、赵某、王某、郭某串供,统一口径向司法机关虚假陈述捕捞行为起始时间。
当日,张某等4人被当场查获。案件随后由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大队移交舟山海警局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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