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办法与《条例》形成呼应
加入时间:2026-01-0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林曦
 
  笔者认为,2024年落地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办法》(以下简称《稽查办法》)与《条例》形成了制度呼应。二者通过“顶层设计+领域实践”的协同架构,为破解执法不规范、监督碎片化等问题提供了系统性解决方案,更为“十五五”生态环境执法提质增效奠定制度基础。

  具体而言,行政执法监督范围与稽查重点精准衔接,靶向治理“乱作为”。《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将“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等7类情形纳入监督,与《稽查办法》聚焦的“现场执法规范性、案卷质量、移动执法系统管理”等重点形成互补。

  监督方式与稽查手段技术衔接,破解监督滞后难题。《条例》第十四条提出“日常+重点+专项”综合监督模式,与《稽查办法》“日常+专项+专案”稽查形成模式共振。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要求“提升执法监督信息一体化水平,归集行政执法行为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快速预警执法问题,实现精准、高效、实时监督”,这与《稽查办法》的“非现场稽查”形成呼应,构建起线上线下联动的监督网络。

  责任追究与稽查结果运用衔接,强化“硬约束”。《条例》明确将监督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价,与《稽查办法》“稽查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的要求形成制度合力。这种协同让监督不再是“纸上整改”。

  此外,以往基层执法中存在的“重处罚、轻整改”“重结果、轻程序”等问题,通过《条例》第十二条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纳入监督,与《稽查办法》的案卷评查形成双重把关,推动执法质量系统性提升。

  笔者认为,对生态环境执法而言,《条例》的影响集中体现为“三个转变”。从单一领域监督向跨部门协同监督转变,生态环境部门可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专项监督,破解多头监督衔接不足问题;从“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转变,通过《条例》要求的“法律法规执行评估”,提前排查执法风险点,减少执法程序违法案件;从人工监督向智能预警转变,依托全国监督信息一体化建设,未来可对“异常检查频次”“畸轻畸重处罚”等问题自动预警,大幅提升监督精准度。

  在“十五五”生态环境保护新征程中,需以《条例》为遵循、以《稽查办法》为抓手,推动制度、实践、技术三重协同,才能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成为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实保障。

  作者单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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