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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
| 加入时间:2026-01-1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蒋朝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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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云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排污权核定和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政府储备和出让、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34条,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为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管理办法》同时规定,环境质量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区域不得进行增加本区域相关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
《管理办法》明确,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总磷、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砷)。其中前4项为国家“十五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重金属为国家要求的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也是云南省特征污染物。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和政策要求,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整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污染物种类。
《管理办法》规定,对现有排污单位,逐步实行初始排污权和富余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其初始排污权原则上采用定额出让方式获得。对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其新增排污权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进行核定并通过交易方式获得。
根据《管理办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当以排污许可证作为确认凭证及监管载体。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发生变化后,出让方、受让方应申请办理(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及时将排污权变化信息载入。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权载入排污许可证情况开展自查,并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年度情况报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由生态环境部门重新核定。
《管理办法》指出,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确定后,无偿获得的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和富余排污权参与交易的,需先缴纳与交易部分的排污权相当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全省排污权交易统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排污权交易可通过定额出让、公开竞价、协议转让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等进行。《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国有资产资源使用费,由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根据当地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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