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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办理首例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
| 加入时间:2026-02-1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鲍燕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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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办结新修订《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施行以来首例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吴某因擅自驾驶机动车进入鄱阳湖省级自然保护区都昌辖区飘山附近区域,造成湿地生态破坏,被依法责令承担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5年11月,都昌县林业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非法驾车进入鄱阳湖湿地。经查,吴某在明知驾驶机动车碾压鄱阳湖湿地违法的情况下,仍擅自驾车进入,导致大片珍贵湿地植被损毁、土壤结构被破坏,影响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案件办理过程中,林业、生态环境、检察等多部门协同联动,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损害鉴定评估,并通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吴某以“赔偿+劳务代偿”方式履行6万元赔偿义务,并签署《鄱阳湖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合同书》,承诺参与湿地保护巡查、普法宣传等活动,以实际行动弥补生态环境损失。
该案通过专家评估、多部门协同磋商,采用“赔偿+劳务代偿”相结合的责任履行方式,是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的地方实践。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积极联动,构建起公益诉讼与生态赔偿紧密衔接的保护合力,有效提升了生态治理效能。
此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当地对破坏湿地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有效震慑了非法侵占、碾压湿地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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