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新规
加入时间:2026-02-2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任效良 崔煜晨
 
  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对举报奖励档次进行细化,最高奖励金额达5万元,同时增设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奖励机制。

  《办法》明确,有奖举报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除滨海新区)发生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滨海新区视自身情况制定举报奖励制度。

  此次起草的《办法》共列举十八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覆盖范围既包括企业日常生产中的扬尘污染、燃煤不合规等常见情形,也涵盖偷排漏排、监测数据造假、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行为,同时将重金属超标排放、放射性物质违规使用等关乎生态环境安全的重点领域纳入其中,实现对大气、水、固废、碳排放等多要素环境违法的系统覆盖。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案件承办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接到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的,视情节给予举报人2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奖励。

  与此同时,《办法》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参与举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在原有奖励金额基础上获得10%的奖励增幅,增加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内部举报人需提供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用以佐证身份。

  此外,《办法》对举报人信息提出严格保密要求。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举报,不纳入奖励范围,以确保制度公平公正。《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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