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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修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
| 加入时间:2026-03-1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李俊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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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近日印发实施,旨在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新规定新要求,建立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衔接配套的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强化督察利剑作用。
《实施办法》共7章37条,包括总则、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督察对象和内容、工作程序和方式、督察整改、成果运用和信息公开、附则,着力构建系统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明晰督察工作程序和要求,推动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效化。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督察职责定位和总体要求,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组成人员和职责、督察范围和重点督察内容、督察形式和督察程序环节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对编制整改方案和推进整改落实提出具体要求。同时,要求建立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和追责问责机制,将督察结果和督察整改工作有关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强化督察结果运用,为提升督察工作质效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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