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赤峰修订举报奖励细则 |
| 加入时间:2026-04-2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李俊伟 李伟健 |
|
|
| |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与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新修订的《赤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通过细化奖励标准与办理流程,全面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实施细则》严格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赤峰市执法实际修订。明确电话、微信、网络、来信、来访五种实名举报途径,重点细化奖励规范,确保奖励工作公平公正、有章可循。
在奖励标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31类重点举报情形。基础奖励按行政处罚金额的3%发放,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的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且判决生效的,给予3万元奖励;举报人协助现场指证,额外增加3%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查处、谁奖励”原则,由案件调查单位落实。建立“按月筛选提出—审核会议审批—通知领取奖金”闭环机制。举报人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办理领奖手续,逾期未提供证件及账户信息或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实施细则》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奖金发放严格执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各地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监督管理,按时公开查处情况,明晰职责,优化流程,压实人员责任,确保举报奖励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做好案件线索和举报人信息保密工作,不得向被举报方泄露,严禁向无关人员出示或传阅相关信息。工作人员须自律,严守纪律,对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等行为,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此次修订明确了举报人的权利与义务,细化了执法部门责任,将有效激发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的积极性,为执法提供精准线索,提升生态环境领域执法效能,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
| 信息、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