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首例适用法典“从旧兼从轻”原则案件销案
加入时间:2026-09-0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吕佳芮 洪紫芸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某水产品加工企业负责人将一面印有“生态铁军保环境,依法为民办实事”的锦旗送至大连市长海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长海分局),感谢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主动帮扶、依法销案。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大连市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从旧兼从轻”原则作出销案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是大连市生态环境执法从严监管、柔性执法、助企纾困的生动实践。

  未建固废管理台账被立案,企业主动整改纠错

  7月31日,长海分局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大连市长海县某水产品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这家加工企业涉嫌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8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现场指导企业规范建立台账。

  8月4日,长海分局对案件予以立案。立案当日,加工企业主动联系执法部门,称已按要求建立台账。执法人员随即开展后督查,确认其已建立规范台账并如实记录,违法行为已得到及时改正。

  根据违法行为发生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未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结合上述加工企业为小微企业且属首次违法等情节,按照裁量基准,长海分局拟处罚款5万元。

  生态环境法典带来规则调整,“从旧兼从轻”有法可依

  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本案处理迎来重要法律转机。

  在固废台账管理方面,生态环境法典延续了建立台账的要求,但就罚则作出重要调整: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与旧法相比,生态环境法典增设了“责令改正”前置程序,只有拒不改正的才予以罚款,体现教育引导与惩罚并重、鼓励主动纠错的立法导向。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但作出处罚决定时法律已被修改或废止,且新规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规定。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即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其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的首个配套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适用规则。

  依法销案为企减负,柔性执法彰显温度

  案件办理恰逢新旧法律交替过渡期,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成为关键。

  经全面审查,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旧法已废止,且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照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不再认定为应予处罚的情形。

  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大连市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的见证下,经集体合议研究通过,长海分局依法决定对案件予以销案,为企业直接减负5万元。企业负责人以送锦旗的方式表达了对执法工作的认可与感谢。

  这起案件的依法办理,是大连市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做好新旧法律适用衔接工作,坚持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让企业在法治框架下感受到制度的温度与善意。

  《中国环境报》(2026年09月07日第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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