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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修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
| 加入时间:2026-09-2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任效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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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近日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举报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及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公安机关立案后,可获200元至5万元不等的奖励。
2021年3月,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曾印发有奖举报办法,施行后有效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当前举报渠道变更、新型环境违法问题凸显,加之法律法规与配套政策迭代更新,原有内容已难以适配现实工作,为此启动修订。
《办法》列出十七类具体情形,从煤场料场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到企业超标排放、无证排污,再到通过暗管渗井逃避监管等隐蔽性违法行为,均被列入清单。同时,将碳排放报告弄虚作假、非法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新领域违法行为纳入举报范畴。围绕生态环境重点工作,畜禽粪污违法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使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造假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也被纳入举报重点奖励范围。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拓宽了公众监督覆盖面,特别是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排放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情形,均被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奖励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查处结果分为4个档次。最高一档针对经查实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举报人可获得5万元奖励。《办法》专门设置“内部举报人”激励机制——环境违法行为隐蔽性较强,企业内部排污行为外界难以发现,内部人员举报查实后,可在原有奖励基础上额外获得10%奖励,最高可增加2000元。
在奖励规则方面,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同一举报涉及多项违法行为的,按最高档次奖励,不重复叠加。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出现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奖励。《办法》同时明确不予奖励的情形,对恶意举报、骗取奖励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中国环境报》(2026年09月23日第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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