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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无人机猎捕野生动物,三被告人获刑 |
| 加入时间:2026-10-06 来源:中国环境网 作者:周瑞平 张驰 汪悦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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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人机热成像搜索、抛投“牙签”钢钎和“空投网”猎捕野生动物,近日,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新型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袁某、赵某犯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被告人汪某长期收购野生动物并对外出售,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同时,判令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1.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至2025年,袁某与赵某使用无人机热成像功能搜索野生动物,锁定目标后,操作无人机抛投“牙签”钢钎或“空投网”,猎捕野生动物。2025年7月至9月期间,共计猎捕野猪29头、小麂12只、华南兔15只以及环颈雉、斑嘴鸭等200余只,经处理后,出售供他人食用。同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在袁某、赵某家中查获尚未出售的野生动物,有小麂、环颈雉、斑嘴鸭、华南兔等,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汪某自2023年11月起长期从赵某处收购野生动物及制品并对外出售,累计收购金额达4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汪某曾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经鉴定,该案非法猎捕、交易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价值为21.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赵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并出售,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明知是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仍收购、出售,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三被告人犯罪情节、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服判。
野生动物资源是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本案中,被告人使用无人机热成像定位、抛投“牙签”钢钎、“空投网”等新型猎捕手段,相较于传统狩猎方式,危害范围更大、杀伤力更强,且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不仅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也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科技发展不能成为破坏生态的工具,无论犯罪手段如何隐蔽,只要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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