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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雨污管道倾倒有毒废液,四人获刑 |
| 加入时间:2026-10-0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周瑞平 孙梦瑶 蒋加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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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毒废水倒入两县交界的雨污管道内,腐蚀管道设施,给当地环境造成危害。近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梁某某、孙某等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到3万元。
2024年8月1日,蒙城县田桥污水处理厂发现该厂进水浓度异常,便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反映。执法人员排查发现,位于蒙城、涡阳两县交界区域的某路口附近的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内存在红褐色不明液态废物,有明显刺鼻性气味。经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协同配合进行现场调查询问,并结合电子监控、车辆轨迹分析,发现梁某某、孙某等人多次利用货车,将有毒工业废液倾倒在雨污管道内。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梁某某、孙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孙某未经批准,在涡阳县两次租用不同场地,非法生产、提纯三乙胺,由梁某某安排李某、孙某某使用货车运输,并将产生的废液、废渣非法倾倒。其中,将740余吨废液倾倒在和涡阳县交界的蒙城县马集镇工业园区某路口附近的雨水和污水管道内。同时,还在阜阳市颍东区煤矿塌陷区、涡阳县一渗坑倾倒有毒废渣2100余吨。
经鉴定,四被告人倾倒的固体废渣、废液为危险废物,具有毒性,给当地造成经济损失合计3000余万元。
庭审中,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梁某某、孙某于开庭前分别缴纳生态补偿金20万元和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孙某、李某、孙某某四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梁某某、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四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超1000余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00余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四被告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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