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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川将法庭“搬”到村镇公开审理 |
| 加入时间:2026-10-1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侯佳明 吴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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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法院将法庭“搬”到村镇,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猎捕、出售野生动物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8月以来,被告人杨某、刘某先后在自家玉米地周边布设俗称“电猫”的高压电网,累计猎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狍六只、野兔两只。狍,村民俗称“羊鹿子”,是陕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野兔被两村民食用,四只“羊鹿子”对外出售,非法获利共计2120元,杨某分得1170元,刘某分得950元。
经专家评估,六只狍基准价值为18000元,两只野兔价值为160元。2026年6月,两名被告人已分别向检察机关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庭综合考量二人犯罪事实、捕猎工具危险性、捕猎数量,以及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因犯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因犯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两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服判。
此外,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某分期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760元,现已支付2760元;被告人刘某限期以劳务代偿方式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8400元。
案涉村镇属于耀州区西北部,自然资源丰富,位置较偏远。为增强村民法律意识,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结合当地实际和案件审理情况向被告人及旁听人员以案释法,讲解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条文,重点说明布设电网、兽夹等工具捕猎,不论猎物最终是否售卖,只要猎捕保护类野生动物,即构成违法甚至刑事犯罪。同时,向村民科普,切勿收购、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国环境报》(2026年10月12日第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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