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长江流域船舶实行“零排放”治理
加入时间:2025-09-17  来源:中国环境报  
 
  《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印发,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对长江流域船舶实行“零排放”治理。

  长江湖北段是长江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水源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同时也是“黄金水道”的重要航段,船舶来往频繁、总量日益增长,给污染防治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湖北作为长江径流里程最长的省份,肩负“一江清水东流”的重任。

  条例共6章63条,重点规定了五方面内容。

  在健全船舶污染防治体制机制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及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和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以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单位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在加强船舶污染关键环节治理方面,全面推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的船舶水污染治理模式,明确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处置全流程要求。加强船舶燃油质量监管,建立船舶燃油质量信息通报机制,明确船舶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同时,规范岸电设施的配置和使用,减轻大气污染。针对社会关注的船舶噪声污染、利用船舶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等问题予以回应。

  在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方面,条例完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编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建立船舶污染事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规范事故处置程序,按照规定对事发地及其周边水域、下游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开展监测,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在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监管和区域协作方面,推进船舶污染防治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加强法律监督,规定政府将船舶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强化区域协作,加强与长江流域相关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协作,共同推进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在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方面,重点对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管路未盲断铅封或者擅自恢复、未按照规定洗舱、未按照规定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明显可见黑烟、未按照规定提供岸电等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强制度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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