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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出台排污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
| 加入时间:2026-01-0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张铭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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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北省排污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健全排污权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丰富市场化交易方式,规范排污权租赁活动,持续激发企业自主减排内生动力,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办法》共五章26条,于2026年1月1日施行。
《办法》明确提出,排污权租赁是指现有排污单位将有偿取得的在有效期内的富余、闲置的排污权,临时出租给其他排污单位使用、收益,并收取租金的活动。租赁主体为出租方和承租方。排污权租赁污染物种类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租赁应当在同一设区的市(含雄安新区、定州和辛集市)进行。租赁期限以月为单位,最长为12个月。
《办法》的出台具有三方面积极意义。一是推动满足企业短期需求,为因生产波动需短期增加排放总量指标的部分排污单位,提供了排污权短期租赁的路径;二是创新丰富排污权交易模式,为污染减排形成富余排污权且短时间又没有入市交易计划的部分排污单位,增加了一种获取减排收益的交易模式;三是完善市场化配置体系,把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排污权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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