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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算指南 |
| 加入时间:2026-01-17 来源:中国环境网 作者:崔万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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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排污权指标核算和管理,衔接相关制度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算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核算指南》共5章17条,将于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是宁夏指导开展排污权核算的重要依据。
据悉,早在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就牵头制定了《核算指南(试行)》,发现实践中存在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水污染物排污权确权等有关规定不够明确等问题。据此,结合宁夏有关“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核算指南(试行)》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的核心是进一步衔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明确初始排污权和新增排污权的核算环节,完善核算原则、流程和结果确认等内容;衔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增加超额减排量核算分配为可交易排污权和政府储备排污权的要求;明确水污染物排污权核算要求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新增排污权的指标来源等。
修订后的《核算指南》明确四类核算对象: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可交易排污权指标、政府储备排污权。核算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未完成整改前不予核算新增排污权指标及可交易排污权指标,无实质性技改等无法稳定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单位,不予核算可交易排污权指标。
核算和复核实行分级管理,初始排污权和新增排污权由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初核、地级市(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监督;可交易排污权和政府储备排污权由地级市初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适时复核认定。核算结果通过核算认定表和排污许可证予以确认,对不同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单位的确认方式作出相应规定。
《核算指南》明确,初始和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核算,包括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全部有组织排放、应核定年许可排放量的无组织排放环节及其他排放方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环节。有组织排放按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从严取值;无对应行业技术规范的,按绩效排污量与环评批复排放量从严核定。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等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新增排污权通过核拨政府储备排污权解决;生产废水经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外排的,按排入水量与排放限值核算,生活污水单独排入污水处理厂的不予核算。此外,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环评变更、实施减排项目并核定可交易排污权、初始排污权到期等情形,应重新核定初始排污权。
可交易排污权的核算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排污单位通过技术改造、污染治理等减排措施形成减排量并经生态环境部认定的,扣除应承担减排任务后按资金投入比例核定;二是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指标的新(改、扩)建项目因排放标准更新而必须进行提标改造所形成的减排量,或因不再建设等原因未使用的排污权指标,可作为可交易排污权指标;三是核算范围外符合条件且形成实际减排量的减排项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算可交易排污权。新增污染治理设施核定可交易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治理设施须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并长期稳定运行。降低生产负荷、无实质技改仅改变原料燃料品质、污染治理设施不稳定运行等五种情形造成的污染物排污量下降,不予核定可交易排污权。
政府储备排污权的核算,重点减排工程经认定的减排量,扣除应承担减排任务后涉及政府投资的,按政府投资比例核定;符合相关要求的政府投资减排项目,按政府资金投入比例核定;符合认定条件但未上报为重点减排工程的减排项目,其未使用的减排量一经发现全部收储为政府储备排污权。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若通过核拨政府储备排污权获得新增排污权,若再次实施减排项目,扣除应承担任务后的减排量全部无偿收储为政府储备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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