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布致全省畜禽养殖场(户)倡议书
加入时间:2026-03-2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陶佳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农业农村厅近日联合发布《致全省畜禽养殖场(户)的倡议书》,针对养殖污染治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环节提出8项具体操作指引,为全省畜牧业绿色发展指明清晰路径。

  倡议书倡导,畜禽养殖场(户)选址前要征求所在地居民及村委会意见,主动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确认选址是否合理,避免因违规被关停或拆除;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律规定的禁养区开展畜禽养殖活动;喀斯特地貌区应严格选址程序,防止粪污渗漏、地下溶洞塌陷或岩溶区土地沉陷带来环境污染隐患。

  倡议书要求,建设养殖场应取得设施农业用地批复,大型养殖场(设计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或存栏2500头以上)或涉环境敏感区的养殖项目须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环评批复,其他规模的养殖场应进行登记备案;设有污水排放口的养殖场要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无污水排放口的养殖场实行登记管理。

  倡议书提出,要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贮存设施,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要求,并保持正常运行。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废弃物直接排入环境,禁止露天堆肥;病死畜禽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买卖或弃置。采取委托方式对畜禽粪肥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的,应签订委托合同或消纳协议,明确污染防治责任。

  倡议书倡导,畜禽养殖场(户)应及时收集、运送和处理畜禽粪污,严禁露天堆放畜禽粪便,应采取综合减臭措施,确保处理后的臭气浓度符合国家标准。粪肥还田前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利用溶洞、天坑等地质结构非法偷排;鼓励建设田间贮存池、还田管网等设施。

  倡议书还倡导,规模养殖场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第三方机构及规模以下养殖户,也应建立相应台账,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全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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