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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 加入时间:2026-03-21 来源:中国环境网 作者:陶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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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近日发布《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健全完善入河排污口分级分类监测监管体系,持续强化污染物源头防控,深入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十四五”期间,湖南省已完成包括湘资沅澧干流和洞庭湖等在内的16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排查,并基本完成监测溯源、分类整治等工作,目前正在开展全域排查整治行动。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管理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提升“十四五”排查整治质量。目前已完成整治的16条重点河湖排污口中,部分排口整治成效尚不稳固。特别是城镇雨洪排口整治涉及管网排查、混错接改造等系统工程,需要住建、水利、城管等多部门协同推进。例如,个别地区因历史管网复杂、雨污分流不彻底,汛期仍存在污水混排现象,彻底整治难度较大。
“十五五”期间,湖南全域排查出的排污口主要集中在县城、乡镇和农村区域,相较于此前以城市为主的整治对象,面临管网基础薄弱、监测能力不足、资金保障困难等挑战。农村地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欠缺,整治过程中的工程改造与长效运维资金需求大,统筹推进难度显著增加。同时,排放标准体系不完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口等类型缺乏明确排放限值,监管执法依据不足,监管手段也相对落后,目前基层仍依赖“人海战术”“撒网式监管”的人工巡查为主,在精准溯源、隐蔽排污排查、间歇性排放监控等方面现代化技术应用不足,难以实现对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精准识别和有效监管。
为了解决管理难题,《管理办法》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的治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责任,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将入河排污口分成重点、简化、一般监管排口三级,明确日常监测监管频次以及规范化、智能化监管系统建设标准,构建入河排污口分类分级监测监管体系。在排口分类的基础上,对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审批管理;其他入河排污口实行登记管理。在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工作流程等方面进行细化优化,构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登记体系。
《管理办法》还明确划分了入河排污口责任,各地建立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或登记、污染治理、规范化建设、自行监测以及运行维护等工作,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排污口日常管理纳入河湖长制重要内容,水利、住建、农业等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分工协作,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入河排污口生态环境问题及时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形成工作合力。
值得一提的是,为推动以测促管,《管理办法》规定,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的,责任主体应加密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监测,并将监测结果用于环境监管与执法。
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要求,《管理办法》规定,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审批管理;其他的入河排污口,实行登记制。不属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存在市州之间争议的等四类情况,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在监督执法方面,《管理办法》主要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现场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纳入河长日常巡河工作范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问题线索对入河排污口开展执法检查。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需求确定分类分级监督监测和巡查频次,既确保及时、精准发现违法排污等问题,又大幅减轻基层负担。
入河排污口监管是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下一步,湖南将加快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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