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剿“高空抛物”十五年
加入时间:2024-12-09  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  作者:朱宁宁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一直是侵权责任立法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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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头顶上的安全”。(图/VCG)

  近日,一则“天降烟头到熟睡孩子床上床单被烧焦”事件又一次牵动公众神经。浙江杭州一名孩子妈妈称,去厨房回来,发现孩子腿边有一个烟头,被子已被烧了个大洞。从现场的痕迹来看,推测很可能是烟头被从高楼层扔下来后落到这家飘窗上,然后又弹到了床上。

  

  该小区所在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办事处于9月26日对外发布通报称:经属地派出所调查,已找到高空抛物嫌疑人王某某。目前该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在进一步查处中。

  

  而就在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是,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释》对高空抛物作出了专门规定。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现代城市高楼林立,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对“头顶上的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一直是侵权责任立法中的突出问题。我国立法高度重视此问题,早在2009年侵权责任法就开始对其有所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几乎每隔一段时间,有关高空抛物的损害赔偿问题就会被人提起,争议一直不小,各方也高度关注。

  

  2020年,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一步明确了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定。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将高空抛物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然而,因存在取证难、认定难等问题,一些人心存侥幸,导致高空抛物行为仍时有发生。高空抛物入刑带来的法律威慑力被打了折扣,高空抛物事件屡见报端。究竟怎样才能守住“头顶的安全”?治理高空抛物的路径该如何进一步完善?记者为此采访了相关业内专家。

  

  高空抛物严重危害“头顶上的安全”

  

  烟头表面温度一般可达200℃至300℃,未熄灭的烟头一旦飘落到人体上容易造成严重烫伤。而不管是烟头坠落的过程,还是烟头落地,都存在安全风险。此次烟头事件中,万幸没伤到孩子。然而,有媒体报道,今年4月,四川自贡某小区业主巫某在家中抽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出窗外,引燃了14楼徐某家晾晒于阳台的棉絮,继而引发大火,造成徐某受伤,家中财物受损。火灾造成12楼、15楼邻居财物受损。案发后,巫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余元,并因此获刑。

  

  这么多的前车之鉴,依旧无法阻挡一些人随手抛物的行为。

  

  搜索发现,仅近几个月以来,媒体就报道了多起高空抛物事件。比如,近日,江西赣州一女子为图省事,在明知阳台下方系楼栋入户大门和人行道的情况下,将内含部分饮料的奶茶杯从近50米高的18楼阳台抛下,造成一行人脑震荡和颈部挫伤。该女子已被刑拘。而在江西省贵溪市,一居民在小区路面骑电动车时被楼上丢下的垃圾砸中,幸好当时佩戴着安全头盔,人未受伤,仅头部受到轻微震荡。消息一传出,小区住户担心自身安全,纷纷向小区物业反映情况,物业工作人员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求助。由于小区未安装高空抛物监控,且无目击证人,给案件侦破带来难度。警方最后决定上门采集所有住户DNA信息进行采样比对,涉案男子这才投案自首。

  

  而以往发生的高空抛物的著名案例,有两起典型案例不得不提。

  

  一起是“重庆烟灰缸案”。2000年5月11日,郝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的3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郝某后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2001年8月10日,郝某家人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临街的24家住户及开发商告上了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33万余元。2001年12月19日,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上述住户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这22个住户分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22名被告不服上诉。2002年6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案也被称为全国首例高空抛物“连坐”赔偿案。然而,从法院判决至2014年,仅三人履行了判决,郝家总共获得赔偿不足两万元。

  

  另一起是“济南菜板案”。2001年济南市孟老太在自家楼道入口前与邻居说话,被从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中头部,当场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该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以不符合公安部刑事立案标准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死者近亲属遂将该楼二层以上十五家居民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6万余元。然而这次法院判决却有所不同。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菜板所有人,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上诉,二审法院仍裁定驳回。经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经再审后仍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定。

  

  通过立法促进文明行为

  

  “重庆烟灰缸案”和“济南菜板案”这两起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引发社会争议的同时,也引起了立法部门对高空抛物问题治理的重视。

  

  在2009年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为解决高空抛物行为在损害赔偿上带来的疑难问题,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开始增加相关规定,经修改审议后,最终被确定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事实上,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制定的过程中,立法部门曾邀请过德、美等国的学者参与讨论。”回顾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指出,当时诸多国家在此类问题上强调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但进一步分析后发现,高空抛物这一问题与社会背景密切相关,不能抛开国情孤立看待规则。例如,西方国家诸多城市地区超高层建筑少,加之保险制度发达,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会购买保险,发生事故后可以通过保险覆盖损害赔偿,另外,被侵权人大多自己也会购买保险,加之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覆盖等原因,当出现此类案件时,即使找不到适当的被告、基于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被侵权人哪怕要自负损害,此类损失亦能通过损害分散机制大体得到解决。

  

  “因此,考虑到我国实际案例中,高空抛物受害人往往难以获得充分救济,以及此类行为在社会公共安全层面带来的恶劣影响,最终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以保护弱者为基础的立场。”张新宝指出,侵权责任法第87条回应了当时社会对高空抛物损害赔偿问题的现实需求,作为“通过立法促进文明行为”的例证,在保护受害人获得充分救济、分散损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肯定的同时,张新宝也指出,囿于“急法先用”的特点,侵权责任法第87条在法律论证上不够充分,因此在利益平衡上存在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该条未能切中有关机关懒政、不依法调查的问题,在现实的高空抛物案件中,有关机关的调查往往是让相关案件得以公平解决的关键。二是,该条过分强调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采取和稀泥的办法处理侵权案件,没有分清是非曲直,所做的补偿缺乏正义性基础,使得在现实案件中,有些被拉入赔偿主体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了其本不应承担的责任,还有一些案件中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侵权人,但不告知具体侵权人而转向其他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索赔。三是,该条中物业服务企业缺位,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这类常规性的、具有风险控制能力的利益相关方,立法未能通过法律规定有效调动其在高空抛物问题治理上的积极性。

  

  正是受限于这些问题,侵权责任法施行后,高空抛物案件仍时有发生,而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判决效果也并不理想。几乎每隔一段时间,有关高空抛物的损害赔偿问题就会被人提起,争议一直不小,各方也高度关注。在这种情况之下,如何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成为民法典编纂的重要任务之一。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作重大修改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过程中,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

  

  立法过程中,立法部门对高空抛物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但最开始,民法典草案中并没有公布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修改情况,导致当时社会各方面误以为此条可能不会被修改,展示出比较失望的态度。

  

  “事实上,未公布是因为立法部门仍在努力调查审慎研究该问题,以形成既符合社会大众需求,又真正能够提升高空抛物问题治理效果的新规则。因此,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二次审议稿中才公布了新的关于高空抛物问题的法律条文。”作为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侵权责任编总召集人张新宝回忆说。

  

  而就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2019年6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一小区内被高空坠落玻璃窗砸伤的5岁男童因抢救无效死亡。仅仅几天后,6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附近又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伤人事件,被砸中的一名女童当即倒地失去意识。短短几天之内,就频频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公众神经再次被牵动。

  

  2019年8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首场发言人记者会。在这次记者会上,首位发言人臧铁伟专门就高空抛物作出回应。

  

  “治理高空抛物,最关键的一个难点在于要及时准确地查明责任人,也就是高空抛物和坠物的责任人,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等相关机关及时调查、认真查清责任人。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查明责任人之后,该承担什么责任就要承担什么责任,严格执法。另外,还要提高建筑物设计施工的质量,提高公民的素质,切实减少高空抛物和坠物情况的发生。”臧铁伟透露说,在立法方面,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在二审时已将这个问题作为一个重点予以研究,即将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在已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对这个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2019年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作为民法典分编中的核心之一,草案此次重点关注了高空抛物问题,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作了重大修改,不但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还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在对该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对于高空抛物,委员们认为细节很重要,比如,“有关机关”是指哪些机关?“依法”调查依什么法?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此外,还有意见提出,实践中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建议明确列举出物业服务企业。经研究,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一意见。2020年5月,民法典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过程中,有意见提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有责任进行调查以查清责任人。经研究,这一建议被立法机关最终采纳。

  

  经过反复研究、慎重考虑、大量调研、听取意见和建议后,最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在张新宝看来,民法典虽然保留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但同时也增加规定了追偿权、物业服务企业等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极大弱化了原本法律条文“和稀泥”式的色彩,使得本法律条文呈现出多元化解决的综合治理特点。

  

  “本条通过民法规范的形式督促公安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及时立案侦查、合理运用侦查技术和手段,有利于相关案件的审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其通过强化相应安全管理义务来减少或避免高空抛物问题的发生,即使后续发生损害,也能通过提供相关证据,纠纷查明解决。”张新宝说。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极少使用“禁止”性的表述,主要是因为民事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规范,以自由意志为导向。而民法典此次规定了禁止性规定,可谓是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行为的严厉谴责和禁止。

  

  《解释》让责任承担更加具体

  

  民法典施行以来,实践中,对高空抛物相关条款的协调适用的一些争议不容忽视。较为突出的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顺位、追偿问题。

  

  在高空抛物问题治理上,民法典还有一些细微的疑难问题没有解决。比如,在具体侵权人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时,应如何界定和划分两个责任主体间的民事责任,民法典并未明确。又如,审判实践中,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有时确实难以确定。此种情形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之间如何划分责任,民法典亦未明确。

  

  在民法典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解释》对该责任作出进一步规定。

  

  《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是因为,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由第三人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时,《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在业内人士看来,《解释》使责任承担更加具体化,对被告承担责任的顺序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和配套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对高空抛物治理有极大帮助。

  

  “《解释》的一大亮点,就是通过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发挥物业服务公司有效预防高空抛物以及发生高空抛物行为之后查清具体行为人的作用,换言之,让物业服务企业在综合治理过程中能够发挥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虎指出,同时保留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一起来补偿的方式,一方面是为了救济,另一方面也是加强综合治理,让业主之间也能够相互监督。

  

  多方参与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2021年3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需要指出的是,高空抛物行为并不是高空抛物罪设立后才入刑,在此罪设立之前,高空抛物行为即已入刑,只不过定罪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已有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首日,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称为高空抛物罪全国首案。此后,安徽、山东、江西、四川、北京、浙江等地高空抛物罪首案也陆续宣判,多人因高空抛物罪获刑。

  

  立法的完善无疑会有助于高空抛物行为的治理。但仅仅靠立法,显然是无法达到高空抛物的最佳治理效果。对此,朱虎认为,有效应对高空抛物,可以采取多管齐下的方案,构建多方参与、综合治理的格局。

  

  所谓多方参与综合协同治理,具体来说,首先,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好查清案情的职责。以目前的技术侦查手段,完全查不清楚高空抛物行为人的概率很小。民法典专门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之上增加一款,即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之所以增加该规定,目的就是避免公安机关以民事案件为由不介入,减少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找不到具体责任人的难题。其次,要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来讲,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基层组织等也要发挥应有的作用。

  

  朱虎强调指出,治理高空抛物还有一点不容忽视,就是可以考虑借助大数据。利用大数据来科学分析高空抛物行为,评估法律效果,加强社会治理,实现科学决策,减少危害事件的发生。

  

  “很多情况之下,法律消除不了人性之恶,只能降低对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我们不能够寄希望于通过单独的立法就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所以,治理高空抛物的最基本的理念应是预防和救济相结合,构建综合治理、协同治理的格局,国家、社会、业主都要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作用形成合力,平时也要加大宣传力度。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序社会和有德个人,是治理好高空抛物的有效模式。”朱虎说。

  

  文章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2024年11月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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