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部分公共场所发现,不少人当街“吞云吐雾”
加入时间:2025-05-07  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林鸿晖
 

向“游烟”说不!记者走访海口

部分公共场所发现,不少人当街“吞云吐雾”

  如果你走在街上,时不时闻到阵阵烟味,会反感吗?2024年,上海市开展关于室外二手烟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10000名受访者中,近六成人表示经常遭遇“游烟”,九成人对“游烟”表示反感。
  
  什么是“游烟”?“游烟”是指吸烟者一边走在路上、一边吸烟而产生的二手烟雾。2025年3月,上海推进“控烟行动三部曲”,即“室内全面禁烟、室外不吸游烟、吸烟请看标识”,“疏堵结合”共治室外“游烟”,在外滩等8个中外游客集中、人群密集的“网红”地标场所重点推进室外“游烟”治理。

  近日,记者走访海口多个公共场所发现,不少地方均有“游烟”现象,其中不乏学校门口、妇幼医院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记者走访
  
  学校
  
  家长等待孩子放学时在校门口抽烟
  
  4月8日中午,海口新华北路一所学校的门口周围聚集着不少家长,等着接孩子放学。记者看见,有家长在等待期间点起香烟,而他的周围不时有学生和家长经过。有一位家长甚至一边抽烟,一边来到更靠近校门的区域,他旁边正站着一名学生。
  
  此外,记者在海甸一东路某学校门口看到五名吸烟者,分别站在人行道上、非机动车道上、停车位上,身边不时有学生经过。在广场横路某学校校门处,记者看到个别家长在狭窄的人行道上抽烟,其身边不时有学生和家长经过,部分学生经过时做出掩鼻动作。
  
  医院
  
  有人蹲在一楼门口抽烟,背后是“无烟医院”标识
  
  在解放东路一所妇幼医院内,记者注意到,有一名市民正蹲在一楼出入口处抽烟,其背后的墙壁上张贴着“无烟医院”标识。记者准备离开医院时还看到,一名从医院出来的家长,边走边从口袋中掏出香烟点燃,其身后跟着一名孩童。
  
  “带孩子去医院看病最不想看到抽烟的人,孩子生病身体就比平时差,一遇到吸烟者只能带着孩子加速远离。”对于在医院抽烟的行为,海口市民王女士向记者抱怨道,要是在医院外抽烟也就罢了,但有些人刚走出医院大楼就迫不及待地在走道上抽烟,一点都不顾及其他病人和小孩。
  
在医院一楼门口吸烟。海南特区报记者 林鸿晖/图
  
  公路
  
  在上风口抽烟,下风口处能闻到阵阵烟味
  
  在走访过程中,记者先后来到海甸河南北两岸沿河道路、滨海大道、解放东路、人民大道、海甸二东路、海府路等人(车)流量不少的路段,时不时见到有人在路边抽烟,记者从他们身旁经过,不时能闻到阵阵烟味。
  
  记者在海口钟楼公交站附近的沿河道路上看见,有两位吸烟者正坐在草地上抽烟,部分候车市民站在吸烟者附近的阴凉处等公交车。由于吸烟者位于上风口,所以即使记者站在比候车市民更远的下风口处,仍然时不时闻到一阵阵烟味。
  
  在海甸河北岸的沿河道路上,记者见到5位吸烟者,当记者从他们身边经过,能闻到空气中的烟味。
  
  4月18日晚,在滨海大道非机动车道上,记者先后看到两位抽烟的市民,其中一位骑着电动车抽烟,另一位坐在电动车后座上抽烟。两名吸烟者周边有不少同行的电动车车主,在停车等待红绿灯时,不少同行车主会遭遇“游烟”。
  
  海口市民曾先生表示,滨海大道是他上下班的必经之路,上下班途中他时常遭遇“游烟”,“你要么减速让吸烟者先走,要么只能加快车速超过吸烟者,不然你就只能吸一路二手烟。”
  
骑车途中吸烟。海南特区报记者 林鸿晖/图
  
  公园
  
  在公园内边走边抽烟,不时有推着婴儿车的市民路过
  
  记者来到海口市人民公园走访,在健身区和象棋区看到不少吸烟者。虽然象棋区有灭烟柱,但不少吸烟者将烟头直接丢在地面上。在白沙门公园园区道路,记者注意到一位市民边走边吸烟,而其身边不时有推着婴儿车的市民路过。
  
  “带孩子去公园是为了呼吸新鲜空气和放松锻炼,然而遇到抽烟的人,不让孩子持续闻到二手烟就谢天谢地了。”海口市民沈女士告诉记者,由于家里没人抽烟,孩子在家基本闻不到烟味,去公园玩本是想让孩子多呼吸新鲜空气,哪知道还会闻到二手烟。
  
  相关条例
  
  室内公共场所和特殊场所禁烟
  
  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明确,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也规定,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控制吸烟行为,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指出,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内吸烟(含电子烟)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还是《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于室外公共场所的抽烟行为,除了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外,未作出其他明确规定。
  
  律师说法
  
  完善治理“游烟”相关管理制度,提供管理依据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鹏表示,治理“游烟”应当从具体化各方工作责任入手,明确发挥场所管理方(如管委会、物业)及场所内各业态单位的作用,要求场所管理方做好控烟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巡查、做好劝阻和引导等工作。
  
  “相关部门应完善治理‘游烟’相关管理制度,提供管理依据,确保管理方式和手段更加规范,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刘鹏表示,治理“游烟”,不仅仅是对公众健康的保护,更是城市文明进步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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