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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污染扰民,为何维权难? |
| 加入时间:2025-12-04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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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光污染扰民投诉量攀升,光污染的管理与认定等困难,成为居民维权路上的阻碍。在广州首起光污染纠纷案之外,还有哪些难题亟待解决?记者邀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涵一深入解析。
中国环境报:目前群众面临的主要维权瓶颈是什么?
李涵一:当前维权的核心瓶颈可概括为“三难”:事实认定难、检测难、职责界定难。
不同于噪声污染的分贝限值为公众熟知,光污染的“不适感”更主观。但是要认定超标,仍需客观检测结果。目前我们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并结合《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等国标,综合认定是否存在光污染侵权事实。
比如《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规定,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全彩色或多色显示屏的亮度限值为每平方米600坎德拉,这便是其中一个指标,是否超过限值是认定侵权事实的关键。但亮度只是造成干扰的因素之一,是否还要考虑垂直照度、闪烁频率等因素?相关标准尚不明确。
此外,我咨询过一些专家和检测机构得知,光污染的检测成本很高,很难实行。
部门职责不清也是群众维权难的重要原因。不同的发光、反光设施可能归属不同的部门监管,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虽有部分管理职能,但职责边界并不清晰。
中国环境报:如何界定商业灯光“合规”与“扰民”之间的边界?
李涵一:这是光污染扰民案件中非常棘手的问题。
与噪声污染感知上的即时性和空间上的普遍性不同,光污染目前主要发生在中央商务区、商业聚集区等特定区域。
以此案举例,对违规设置的广告屏,居民没有容忍义务,纠纷相对容易解决。但对于合规设置且亮度在限值以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周边居民应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纠纷处理过程中,有无排放许可、是否采取防治措施、是否超出居民的容忍限度,是我们关心的核心问题。那么,容忍的限值应如何判定?如何才算整改完成?我们需在商业经营自由与居民安宁权之间寻求平衡。
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光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值得期待的是,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针对光污染进行了具体规定,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光污染的定义和监管主体。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出,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对玻璃幕墙等易产生光污染的产品规定亮度等限值。这意味着,光污染防治将实现从“原则性禁止”到“具体性规制”的重大转变。
此外,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光污染监测方法研究,推进光污染监测工作。这将直接解决当前审判中鉴定难、认定难的核心痛点问题,使侵害行为的认定更具客观依据。
中国环境报:居民想要维权,取证至关重要,怎么做才能有效取证?
李涵一:可拍摄带有时间水印的照片和视频,记录干扰光发生的时间、频率和对居室的具体影响,留存证据。同时,可保留第三方调解及向相关部门投诉的回执、受理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等纠纷处理的过程性材料,以便佐证侵权事实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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