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碳普惠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加入时间:2025-03-05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碳普惠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
鲁环发〔2025〕2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碳普惠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碳普惠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倡导并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保障山东省碳普惠体系规范、有序运行,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碳普惠是针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绿色低碳生活、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自然碳汇培育、工程减排、数字化应用等领域的降碳增汇行为,基于碳普惠方法学进行量化或赋予一定价值,并运用商业激励、政策支持、市场交易等方式,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及增加碳汇的机制。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自愿参与山东省碳普惠试点各类主体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山东省碳普惠体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碳普惠管理和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碳普惠机制下开发的项目应具备普惠性、可量化性和额外性。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碳普惠方法学,推动实现价值转化。省生态环境厅对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申请、交易、注销等进行管理,包括配套政策制定、碳普惠方法学管理等。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碳普惠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推动本市碳普惠创新发展。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在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引导下,参与方法学开发、申请项目建设,提供碳普惠减排量、碳积分的消纳渠道。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搭建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对“减排项目”、“减排场景”、方法学等进行管理,负责减排量的审核、签发、登记、划转、注销和记录,与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碳普惠管理平台或程序进行数据信息对接。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组建碳普惠专家委员会,按要求对专家库进行规范动态管理。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对方法学编制、项目减排量审定等提出专家意见。
  
  第八条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开立碳普惠账户,分为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用于减排量管理。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碳普惠管理平台或程序对碳积分进行管理。
  
  第二章 方法学管理
  
  第九条  引导、鼓励企业及社会力量积极申报节能减排、降碳增汇等领域的减排项目方法学,采用国家及山东省主管部门发布的碳普惠方法学核算项目减排量。
  
  第十条  碳普惠方法学包括“减排项目”方法学和“减排场景”方法学。
  
  第十一条  方法学开发主体(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提交方法学申请表、文本、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碳普惠运行情况、建设发展需要等组织方法学修订。
  
  第三章 项目论证及减排量核算
  
  第十三条  “减排项目”业主可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作为项目申请主体申请项目减排量。
  
  第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的减排项目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经公示后进行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减排项目”正式运行后,可在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申请减排量核证,提交减排量申请表、核算报告等相关材料。鼓励地方对减排项目赋予额外的碳积分并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减排场景”原则采用积分兑换等方式推动碳积分消纳,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鼓励各主体单位积极打造碳普惠减排场景,探索建立碳普惠场景内的消费者激励与奖励机制,对于运营良好的碳普惠减排场景可在省级层面推广。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减排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登记并签发项目减排量,以整年度为最小时间单位。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根据跟踪检查和评估结果修正减排量。
  
  第二十条  “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申请主体应承诺就同一项目和减排量不在国内外其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系统重复申请。
  
  第四章 减排量交易和消纳
  
  第二十一条  核证减排量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交易。交易平台在省生态环境厅的指导下,制定核证减排量交易规则,负责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有关规定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交易主体在交易平台注册后可参与核证减排量交易。
  
  第二十三条  核证减排量交易一般采取公开竞价、协议转让、定价转让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核证减排量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方式等由交易平台向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减排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可通过捐赠、有偿转让等方式用于大型活动碳中和等。鼓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在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愿购买核证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探索将核证减排量用于碳足迹应用场景。
  
  碳积分可用于兑换碳普惠商品、服务等碳普惠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于履行自愿减排义务、大型活动碳中和等的减排量需在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注销;本意见实施之前在省内已完成的减排量抵消按本意见办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自愿购买减排量,用于抵消自身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鼓励申请项目的开发主体和申请主体等各社会主体自愿捐赠或者注销减排量,共同构建低碳公益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向社会公布碳普惠方法学、核证减排量、减排量注销、专家委员会名单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对减排量的真实性、准确性、额外性等负责。减排场景的组织者对碳积分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个人等碳普惠参与主体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泄露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碳普惠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温室气体: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碳普惠减排量:指依照经公布的方法学对山东省碳普惠申请项目所产生的碳减排效果进行量化,审核通过后在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中确证的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减排项目”: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项目业主实施的能够产生碳普惠减排量的项目。
  
  “减排场景”:指个人参与的衣、食、住、行、用等领域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行为。
  
  碳积分:碳积分一般由个人参与“减排场景”产生,可作为兑换商品、服务等权益的凭证。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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