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另一种方式
加入时间:2025-06-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郑兴春
 
  “小朋友,你们知道什么是雨水花园吗?你们知道雨水花园是怎么‘喝水’的吗?”近日,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某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实践基地,一场别开生面的生态环境实践教学活动吸引了众多人参与。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生态环境实践教学活动的授课者并不是中小学自然教育工作者或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士,而是数位身着红色马甲的“少年环保导师”,他们都来自于一些需要承担小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企业。

  为有效解决小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执行难的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多样化的赔偿方式,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突破传统的经济赔偿和工程修复模式,创新推出多种更具社会效益的赔偿方式,“少年环保导师”制度就是其中之一。经过生态环境部门的严格筛选和专业培训后,原本需要支付一定数额赔偿金的企业,派员以“少年环保导师”的身份参与各类针对中小学生的生态环境实践教学活动,就可减少或免于缴纳赔偿金。

  这种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履责与中小学生生态环境教育精准对接的方式,改变了以往单一的经济赔偿方式,可以实现更大的社会效益。从苏州的实践效果来看,“少年环保导师”制度受到企业、学校和公众的一致欢迎。有了“少年环保导师”的参与,生态环境实践教学活动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有利于中小学生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企业也在这一过程中受益良多。他们会更加主动地反思自身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环境管理水平,降低了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少年环保导师”制度是劳务代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一种方式。相较于金钱赔付,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因此,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借鉴这种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时,应充分调查违法企业的主观意愿、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赔偿能力,优先从经济困难、无法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但愿意通过劳务方式代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企业中选择。

  同时,各地还要加强考核监督。除了需要具备一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外,“少年环保导师”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互动能力。这就需要相关部门严格筛选,确保获得“少年环保导师”身份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在组织参与生态环境实践教学活动前,相关部门要根据教学活动的内容再次开展针对性培训,根据培训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导师参与,以确保教学活动达到预期成效。同时,各地还可组织参与生态环境实践教学活动的中小学生对导师的教学活动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及时反馈给导师,督促其进一步改进教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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