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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确环境监测造假“情节严重”判定标准 |
加入时间:2025-07-16 来源:中国环境网 作者:潘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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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促进《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出台了《关于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保障执法部门既有法可依又有标准可查,引导机构和市场健康、诚信、有序发展。
《判定标准》共有七条,综合考虑了法律责任、行为频次、危害后果、主观恶意、影响程度和基层实际工作基础,明确了环境监测(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其中,第一、二条针对的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已作出的判决和处罚,第三、四条针对的是机构的营业活动,第五、六条针对的是机构具体的监测行为和实验室管理。
第一条,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其已经触犯刑法,应当被认定为行政法层面的违法情节严重。
第二条,根据《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要求,2年内重复实施违法行为,应与初次违法或单次违法作区分,可视为情节严重。
第三条,从违法所得方面进行补充规定,一是参考《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法所得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二是对照提供虚假证明罪入刑标准“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设置“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即为情节严重。
第四条,关于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的服务对象数量,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保持与处罚裁量规则一致,将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3家服务对象及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
第五条,从主观恶意方面,认为通过技术手段或强令、授意有关人员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应视为情节严重。
第六条,针对目前监管发现的恶意删除数据的情形,规定3台及以上不同类型设备或2台及以上同类型设备的原始监测数据被删除或缺失,导致监测报告数据无法溯源的,属于恶意销毁原始记录,应视为情节严重。
第七条,对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兜底规定。
《判定标准》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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